夫妻婚后常吵架,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20万元彩礼 法院判决离婚,但对返还彩礼诉求不予支持

皖江晚报 2022-03-01 00:56 大字

夫妻婚后常吵架,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20万元彩礼

法院判决离婚,但对返还彩礼诉求不予支持

婚后不久,夫妻俩因琐事常常发生争吵,后丈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20万元彩礼钱。日前,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20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举办婚礼。办理结婚登记前,刘某向李某索要彩礼20万元,其中包含见面礼1万元。双方原定于2021年正月举办婚礼,后双方因结婚事宜发生矛盾,现李某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返还彩礼20万元。

庭审中,刘某表示同意与李某离婚,但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一直共同生活,其履行了作为妻子的义务,因此李某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根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刘某系自由恋爱,并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李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给了刘某16万元彩礼钱,加上女方上门费10000元及办酒席的费用30000元,总计20万元。双方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双方均感觉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返还彩礼的问题,案涉20万元中,16万元系彩礼,女方上门费用及酒席费用应当认定为对女方的赠予,而非彩礼。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现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目的已实现,且双方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李某要求返还20万彩礼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刘某的结婚彩礼不用返还,法官是如何考量的?

原来,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此起案件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能证明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刘某亦不同意返还彩礼,所以,对李某要求返还彩礼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记者 刘明培 通讯员 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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