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常吵架,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20万元彩礼 法院判决离婚,但对返还彩礼诉求不予支持
夫妻婚后常吵架,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20万元彩礼
法院判决离婚,但对返还彩礼诉求不予支持
婚后不久,夫妻俩因琐事常常发生争吵,后丈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20万元彩礼钱。日前,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20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举办婚礼。办理结婚登记前,刘某向李某索要彩礼20万元,其中包含见面礼1万元。双方原定于2021年正月举办婚礼,后双方因结婚事宜发生矛盾,现李某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返还彩礼20万元。
庭审中,刘某表示同意与李某离婚,但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一直共同生活,其履行了作为妻子的义务,因此李某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根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刘某系自由恋爱,并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李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给了刘某16万元彩礼钱,加上女方上门费10000元及办酒席的费用30000元,总计20万元。双方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双方均感觉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返还彩礼的问题,案涉20万元中,16万元系彩礼,女方上门费用及酒席费用应当认定为对女方的赠予,而非彩礼。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现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目的已实现,且双方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李某要求返还20万彩礼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刘某的结婚彩礼不用返还,法官是如何考量的?
原来,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此起案件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能证明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刘某亦不同意返还彩礼,所以,对李某要求返还彩礼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记者 刘明培 通讯员 杨雯
新闻推荐
和闺蜜一起拍照采石风景区的梅园带萌娃晒太阳边骑车边欣赏滨江的美丽景观逛动物园,喂孔雀薛家洼生态园春色上线在冬奥马鞍...
马鞍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马鞍山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