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 认罪认罚后上诉 抗诉二审判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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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上诉 抗诉二审判加刑
本报消息 见习记者郭笑 通讯员朱克芳 张睿报道 近日,由花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胡某某犯盗窃罪一案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该案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获得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首例认罪认罚案件。
经查,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的电动车,合计价值5061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胡某某具有的法定从重、从轻情节和酌定从重情节以及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的从宽处理情节,花山区法院采纳了花山区检察院对胡某某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胡某某为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花山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检察机关认为,胡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行为是对认罪认罚的否认和撤销,致使原《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其不再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这一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对胡某某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胡某某作出的判决系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其量刑过轻,应予以纠正。经二审公开审理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花山区检察院抗诉意见,已于近日改判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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