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暂行)》发布 马鞍山市企业申请的创新券可在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

马鞍山日报 2021-03-12 06:42 大字

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暂行)》发布

马鞍山市企业申请的创新券可在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

本报讯(记者 杨正文 通讯员 陈静 吴子洵) 3月11日,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暂行)》已于日前发布。马鞍山市企业申请的创新券可在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共享共用长三角创新资源,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据介绍,1月19日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厅以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的通知》,包括马鞍山市在内的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将“共享”科技创新券,可为企业提供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资源开放等服务。

据了解,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付。申领创新券的企业,为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创新券优先支持符合马鞍山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创新券按照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次使用额度按照试点区域政策规定的服务金额支持比例予以确定。创新券兑付有效期自市科技局委托专门机构拟定使用额度之日起计算,两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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