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
违法!
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
处罚!
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500元
本报消息 记者刘明培 通讯员杨旺胜报道1月26日,市公安局采石派出所对赵某某在重点管理区内违法饲养烈性犬只的行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开出行政处罚单。限赵某某十五日内将饲养的德国牧羊犬予以处置,并依法处以500元罚款。
原来,1月15日上午,采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赵某某在自家院内饲养了一只禁养犬只,遂上前查看。经了解,赵某某所养的犬只为德国牧羊犬,该犬系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只。随后,民警口头传唤赵某某至派出所进一步询问。
在派出所里,民警向赵某某详细解读了《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提醒其规范养犬行为。根据《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限赵某某在15日之内对其饲养的德国牧羊犬予以处置,并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马鞍山市禁止饲养藏獒、德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等35种烈性犬。”在此,警方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在养狗的同时,要严格遵守《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范养犬行为,做到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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