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邺受贿案在无为宣判

大江晚报 2021-01-06 00: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从无为市人民法院获悉,2020年12月31日下午,该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建邺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建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无为法院一审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建邺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在承接业务、结算业务款以及相关案件处理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36余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建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建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立功表现,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建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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