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今年5月起 正式开启“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

马鞍山日报 2021-01-01 01:40 大字

马鞍山市今年5月起

正式开启“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

记者 余萍 通讯员 张平

《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8日马鞍山市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也就意味着,今年5月1日起,马鞍山市将开启“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集中投放,定时定点

《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其中,可回收物可直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沥水后投放。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单独投放在指定的回收点或者预约上门收运。

据了解,马鞍山版《条例》借鉴了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有关省市的做法,对于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或者将分类过的生活垃圾混合驳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鼓励源头减量,各责任载体职责明确

《条例》对垃圾分类参与的各责任载体职责进行了明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减量。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餐饮、住宿等经营服务单位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餐饮、住宿等经营服务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餐的醒目标志,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合理消费,倡导文明用餐,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简装进城。果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屠宰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有章可循

《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技术和规范,新建或者改建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点以及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的功能,逐步减少收集容器的分散放置。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签订收集、运输、处理经营协议,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事有害垃圾贮存、处理的单位还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类别、作业时间等,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按照标准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处理场所,不得将已经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标示分类标志,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杜绝运输过程中的抛撒滴漏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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