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修订版发布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修订版发布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本报讯(记者 季晨辰) 12月28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马鞍山市住房管理中心副主任先仕训就本月重新修订的《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政策解读和发布。
近年来,随着马鞍山市经济社会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变化,住建部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意见,15年前制定的原有《办法》部分条款内容已经无法适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管理运作,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马鞍山市重新修订《办法》,自2020年12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主要从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注销、缴存、封存和转移、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对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行了规范。根据《办法》要求,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将基金会、驻本市军队用人单位明确为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体;将港澳台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同时,简化了住房公积金开户、销户流程。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一是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均按照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的比例缴存。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且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二是明确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流程。三是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方式。取消纸质对账单发放,个人通过皖事通、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等渠道随时查询本人公积金缴存信息。四是明确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申请办理封存、同城转移及异地转移等业务程序。
此外,《办法》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增加了市审计部门对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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