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三个月 处罚金4000元 马鞍山市首例蓝牌电动车驾驶人醉驾案件宣判

皖江晚报 2020-12-09 13:31 大字

拘役三个月 处罚金4000元

马鞍山市首例蓝牌电动车驾驶人醉驾案件宣判

本报消息 记者刘明培 通讯员刘洋报道 醉酒骑电动车撞到电线杆后,车辆失控后又与另一辆电动车相撞,肇事车主张某某逃逸。随后,在逃逸过程中张某某被交警查获。这是马鞍山市首例蓝牌电动车醉驾案件。日前,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今年7月8日中午,张某某参加朋友孩子的满月宴。期间,张某某喝了满满一杯白酒。下午3时左右,饮酒后的张某某驾驶电动车沿马鞍山市马向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敬老院路段时,由于体内酒精的作用,晕晕乎乎的他骑车时撞到了非机动车道内的一根电线杆上,而后与沿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事故造成陶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在逃离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案件办理中,根据张某某所驾驶的蓝牌电动车属性,公安机关认定该车已达到机动车标准,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经对张某某抽血检验,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给予被害人陶某某相应的赔偿,被害人陶某某随后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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