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行规范篇③ 《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节选
言行规范篇③
《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节选
倡导与鼓励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维护市容市貌,爱护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爱惜草坪花木。保持村庄卫生整洁,圈养家禽家畜;
(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公共资源,绿色出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三)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言行衣着得体,自觉依次排队;
(四)文明旅游,爱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五)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六)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文明祭祀;
(七)重视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
(八)邻里友爱,守望相助,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积极参与“马鞍山邻里节”等各类邻里互助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
鼓励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禁止与限制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轿厢内;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
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
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闯红灯、违反规定逆向行驶;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滞留;
(三)手持使用通讯工具;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停放,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禁止在车行道内拦乘机动车、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行人不得闯红灯、乱穿马路。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沿街商铺应当保持门前整洁有序,不得乱搭乱挂,不得违反规定向外倾倒垃圾、污水。
农(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不得超越合同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者堆放物品。
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禁止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禁止在公共停车位私装地锁、堆放物品。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禁止擅自毁绿、种菜,禁止私拉电线,禁止占用道路、楼道等共用部位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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