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行养犬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只以及禁养的大型犬只。饲养其他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马鞍山日报 2020-04-28 00:45 大字

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行养犬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只以及禁养的大型犬只。饲养其他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实行本市全域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

本报讯(记者 刘明培) 4月27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任仕金对《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起草过程、体例内容、立法依据以及主要特点进行发布,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就《条例》的宣传贯彻执行作了说明。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7日经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经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并已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条例》的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参考借鉴了部分省、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条例》规定了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其中,重点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只以及禁养的大型犬只。饲养其他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过,《条例》设置了过渡期,关于条例实施前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规定自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依法补办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条例》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

《条例》还规定了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禁入场所、重点管理区外来犬只管理、重点管理区犬只外出管理等有关内容。规定了除导盲犬和扶助犬外,犬只禁止进入室内公共场所、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入的其他场所。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的,应当挂犬牌、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粪便,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伤害他人。

另外,对犬只的收留与经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条例》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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