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建为重点项目落地“清障” 法律专业人士解读重点整治的五类违法建设系列报道②
拆除违建为重点项目落地“清障”
——法律专业人士解读重点整治的五类违法建设系列报道②
本报消息 记者刘芳报道 “城市发展离不开一个个高品质的重大城建项目,马鞍山市对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零容忍’,不仅是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落地,更是为城市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筑牢支撑。”4月11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文雯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马鞍山市执法部门查处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吴文雯表示,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居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据吴文雯介绍,查处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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