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降本减负 马鞍山市再出实招 中小微企业水费气费降10% 期限3个月
本报讯(记者 刘挺 通讯员 程蕾) 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马鞍山市再出实招。2月12日,市发改委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马鞍山市经济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落实两部制电价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等举措,与企业携手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通知》指出,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根据《通知》,中小微工业企业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4月)。上述企业用水价格按基本水价下调10%,用天然气价格分别按冬季和非冬季到户气价下调10%。
此外,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马鞍山市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等所涉及医疗器械新产品,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通知》指出,将加强居民生活主要必需品和疫情防控药品、用品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监测,实行“一日一报一分析”,确保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平稳有序。《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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