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中介再做“差价房”要想想后果了 马鞍山给商品房代理销售市场“立规矩” 代理销售须备案 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皖江晚报 2019-08-23 05:15 大字

依照《通知》要求,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到市住建局办理委托销售备案。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是已经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市住建局备案的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委托其他房产中介销售商品房的,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要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并报市住建局办理委托销售备案。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未竣工商品房的再次转让提供经纪服务。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扫描营业执照上二维码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http∶//ah.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机构备案信息。签订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委托代理的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同时,要实行商品房委托销售经纪机构现场公示制度,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委托销售经纪机构应当在项目销售现场,将委托销售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委托代理合同及销售房源信息等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以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给委托销售机构和经纪人员“划红线”

据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科负责人介绍,实行委托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委托销售的经纪机构依法依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在项目销售现场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因此,在商品房代理销售中,委托销售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以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方式哄抬房价;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在代理销售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规避监管等。

这位负责人提醒说,购房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买房的时候,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不得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再补签委托服务协议。房地产经纪机构向购房人收取服务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认购协议书中明确服务费用明细。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的“第一章:合同当事人”填写完整委托销售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

开展专项活动整治商品房代理销售市场

记者了解到,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房地产销售市场良好环境,市住建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代理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以清理整顿不规范销售代理现象。对于不具备销售代理资格、不公示有关信息和违规销售房屋的销售代理机构,或委托未经备案的经纪机构销售房屋的开发企业,“一房两卖”、侵犯购房人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等不规范销售代理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一经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委托销售经纪机构将责令进行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媒体进行曝光,并视情节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该《通知》自2019年8月20日发布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所辖各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记者 谈恒成 通讯员 周锋 夏荣军

8月20日,马鞍山市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代理销售市场监管的通知》。该《通知》给全市商品房代理销售市场立下了规矩,意在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加强全市商品房销售代理市场监管,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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