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长效机制 促碧水长流 马鞍山市出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配套制度办法 记 者 刘 挺 通讯员 夏荣军 朱国斌
者刘挺
通讯员夏荣军朱国斌
继十大攻坚行动全面启动之后,马鞍山市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从制度层面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市建设“保驾护航”。日前,马鞍山市出台《马鞍山市水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办法》《马鞍山市黑臭水体河长制工作办法》和《马鞍山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多管齐下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实现“长制久清”。
五类排水户 排污需持证
根据新出台的《马鞍山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未取得排水许可,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同时,在雨污分流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按照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水质情况,马鞍山市将排水户分成五类:第一类是生活污水排放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商场、浴场等排水户;第二类是餐饮污水排放类,包括宾馆、酒店和各类饮食店等排水户;第三类是浓度较高、含杂物较多的污水排放类,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场站、粪便处理场和农贸市场等排水户;第四类是含有沉淀物排放类,包括从事机动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排水等排水户;第五类是有毒有害污水排放类,包括排放医疗机构污水的各类医疗机构和排放工业废水的厂矿企业等排水户。排水户应当按照不同的排水类别,分类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在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范要求的污水排放口和专用检测井。
排水户排污,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建联合执法队 打破“九龙治水”
过去,由于受体制机制限制,水环境综合治理存在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为打破“九龙治水”局面,根据新出台的《马鞍山市水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办法》,马鞍山市将成立水环境联合执法队,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联合执法,形成行政执法合力。
马鞍山市将从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各抽调1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建水环境联合执法队,执法队人员相对固定,集中办公。
在工作流程上,水环境联合执法队每周开展一次联合巡查、每月开展一次抽样巡查,对事实确凿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对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违法线索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水环境联合执法范围包括:向河道超标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向城镇排水管网中排放超标污染物、倾倒废弃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区域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排(水)污口;采取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侵占河道生态空间;非法侵占河道蓝绿线和其他危害水环境质量的违法行为。
设立三级河长 治理黑臭水体
马鞍山市所有黑臭水体将设立三级河长,以“河长制”推动“河长治”。
根据新出台的《马鞍山市黑臭水体河长制工作办法》,马鞍山市将在《马鞍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河湖市级河长的基础上,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有黑臭水体设立区、街道(镇)、社区三级河长,区委、区政府负责人为一级河长、街道(镇)负责人为二级河长、社区负责人为三级河长,实现黑臭水体河长制全覆盖。同时,设置马鞍山市黑臭水体河长制办公室,统筹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根据方案,三级河长将常态化开展河道巡查,区级河长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街道(镇)级河长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社区(村)级河长巡查每天1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河道蓝绿线是否被侵占;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是否清理到位;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入河排口旱季是否有污水排放、沿河是否有新增排口;河岸是否有其他污水直接入河或有污水进入雨水排放系统等。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实行分层分级解决及清单销号制度。各级河长、市级各责任单位建立问题清单,问题整改落实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下级河长向上级河长反馈,并由上级河长销号;区级河长、市级各责任单位向河长制办公室反馈,由河长制办公室销号,确保巡河监管到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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