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首起“套路贷”涉恶案判决生效

安徽法制报 2019-05-29 10:54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吴业文)5月16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该市首起“套路贷”案件判决生效,任某、陆某、刘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五名被告人认罪服法,被依法判处四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开宣判后,花山法院迅速联合省、市、区级新闻媒体单位,向社会通报案件审理情况。

花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陆某、刘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五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套路贷”行 之实,乘借款人急需用钱之际,诱使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将“套路贷”与暴力催收相结合,企图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花山法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认定任某等5名被告人组成的犯罪集团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陆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将被告人退赔款发还被害人,对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该案是马鞍山市首例涉恶“套路贷”案件,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社会影响力较大,公众关注度较高,花山法院高度重视案件的审理质效,该案件从受理到宣判仅用时20天,由花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飞担任审判长,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所判罚金总额22万元迅速追缴到位,体现了从严从快、深挖彻查、打财断“血”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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