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本报讯(记者邓婷婷见习记者刘岑通讯员夏荣军)日前,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3条事项中“不得”“应当”等字眼屡屡出现,直指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强化经纪机构职业规范,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近年来,马鞍山市不断创新举措,完善机构备案程序,实施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培训挂牌上岗,推动行业自律公约出炉,开展“诚信中介”评选等,房地产中介市场日益规范,备案机构已达105家。“此次《通知》的出台,重申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应当遵守的23项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是给房地产中介机构再次敲响警钟。”市住建委房地产市场管理科负责人表示。
根据《通知》,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相关政策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的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全部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业务流程、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应按规定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关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机构统一收取;开展经纪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合同包含《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执业人员签名;应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及时告知当事人,协助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告知并协助当事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或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不得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价款,或者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不得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虚签交易合同;不得诱导、唆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泄漏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未备案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新建商品房销售。
“我们将建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该负责人说,市民可拨打电话0555-2364565,或发送传真至0555-2362237进行投诉举报。市住建委将视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改正、约谈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记入信用档案、暂停网签资格、取消网签资格、直至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等相应的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国土、工商、税务、发改(物价)、金融、公积金中心等部门,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给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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