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警方提醒:遇到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马鞍山日报 2018-11-01 10: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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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执勤任务鸣笛经过路口,一辆私家车“砰”的一声,一头撞上消防车后原地转了180度……

这是10月30日发生在马鞍山市湖东路与雨山路交叉口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消防车和私家车两车受损,也造成私家车内乘坐人员受伤。万幸!后经医院检查,私家车内乘坐人员为软组织挫伤,无大碍。

昨日,该起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罚结果出来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驾驶人费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被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

绿灯闪烁快速通过路口私家车撞上执行消防车

当天15时08分,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到110指令:“雨山路与湖东路交叉口一辆消防车与轿车相碰,有人员受伤。”接到指令后,该大队副大队长吴军和该大队二中队指导员付碧野快速出警赶赴至现场。

“到达现场后,我们发现消防员正在现场进行施救,一辆白色私家车前部受损严重,车辆零部件散落一地,私家车车内两个安全气囊全部打开,汽油流了一地。”吴军说,为了防止二次事故,他们又立即通知了110、119对现场进行处理,“当时现场受伤的私家车内乘坐人员也被第一时间送到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检查为软组织挫伤”。

对现场进行勘查后,民警对事故双方驾驶人、证人进行调查询问,调取了事故现场的视频监控,还原了事故当时的情况。原来,事发前,消防车鸣笛赶赴新岗路马建大院一火灾现场进行紧急救援,前方红灯时,由南向北通过湖东路与雨山路交叉口。白色私家车在前方绿灯闪烁时由东向西通过湖东路与雨山路交叉口。结果,造成两车相撞。

私家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分析,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驾驶人费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遇到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未减速让行是导致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费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据付碧野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警方还依法对费某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元,记3分。

据悉,如果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履行法定的职责离开现场,不是交通肇事逃逸。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当遇到警车、救护车、消防车以及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请主动为其让行,留出绿色通道,让这些特种车辆尽快赶赴事发现场进行救援,挽救生命和财产损失。

如果因礼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造成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会在第一时间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会予以撤销。记者刘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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