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 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马鞍山日报 2018-07-24 10:59 大字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文件精神,现就2018年马鞍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及对象

凡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均应按年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由县及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马鞍山市省属企业(含中央、外省市单位),全部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总额组成内容: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征缴流程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从业残疾职工名册及联系方式、就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户口本原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和伤残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按照分级审核原则,报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二)2018年6月至11月,市(区)、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单位核残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保障金的依据。截至2018年11月30日还未报送审核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缴纳保障金。

(三)2018年征收期限为7月至12月。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缴费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可通过网上申报或到地税办税服务大厅申报方式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2018年10月至12月为催报催缴时间。地方税务机关扎实开展登记实际户数和申报实际户数比对工作,做好征期未申报户提醒申报工作。定期开展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五)次年1月为限期缴纳时间。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用人单位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下达催缴文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保障金总额5‰的滞纳金。

四、减免缓缴

根据财税﹝2017﹞18号文件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由地税机关审核后免征保障金。工商登记注册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财政部门联合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公告一次。

五、法律责任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马鞍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马鞍山残疾人联合会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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