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方燕烤猪蹄”字号经营 构成不正当竞争

安庆晚报 2018-06-30 11:29 大字

案件回放:焦正方自2013年10月开始在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经营“方燕烤猪蹄”,其称“方燕”字号来源于其姓名和其妻姓名吴某燕的组合。焦正方通过网络、电视等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推广产品,在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13年11月,焦正方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美团网团购服务合同》,通过美团网开展团购活动。随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拍摄了一组5张照片用于在美团网发布团购信息使用。

其后,案外人北京唐人伟业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其是方燕烤猪蹄的授权方,并发布全国连锁加盟热线。王某于2014年4月22日与北京唐人伟业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一份,并取得《开店授权证书》。之后,王某在马鞍山市从事个体经营,并于2014年6月领取了“马鞍山市花山区方燕烤猪蹄店”营业执照,开展团购活动,并在产品图片介绍中使用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为焦正方拍摄的5张团购照片。焦正方认为王某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使用其具有版权的方燕烤猪蹄图片,停止使用“方燕烤猪蹄”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损失8万元。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停止使用焦正方具有版权涉案图片,停止使用“方燕烤猪蹄”字号从事经营活动,赔偿焦正方经济损失6000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

此案中焦某经营的“方燕烤猪蹄”虽未申请注册,但由于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宣传、推广,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品牌效应,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王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方燕烤猪蹄”这一字号从事经营活动,足以使人产生混淆,因此构成侵权。

王某的经营行为构成仿冒,容易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经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在处理时,不仅考虑到对焦正方权益的保护,也考虑到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方式,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正当市场行为的利益平衡,为规范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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