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马鞍山日报 2018-06-29 11:35 大字

市区零售户问:我在一所小学附近开了家便利店,并打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但当地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你的店经营场所位于小学周围,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国有关法律还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为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市政府文件《马鞍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口可行间距不满100米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先有卷烟零售点后有学校的,在卷烟零售许可证到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到期依法不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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