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价格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上调

皖江晚报 2018-05-24 11:01 大字

日前,马鞍山市住建委、发改委(物价局)和国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23日上午,记者从市住建委房地产市场科了解到,三部门联合出台的《通知》主要是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理确定工程形象进度和预售最小规模、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房退房行为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等方面提出了管控的具体措施。

提高预售条件鼓励现房销售

为防范商品住房交易风险,《通知》明确提出,将逐步提高商品住房预售条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据了解,对现已拿地的楼盘,自2018年7月1日起,一年内实现预售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时准予预售;自2019年7月1日,原则上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封顶时准予预售。对新出让地块,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约定,逐步提高预售条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也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为增加商品住房市场有效供给,《通知》明确提出,将适当提高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规模。《通知》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含2万平方米),必须一次性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超过2万平方米的,可分期办理,但每次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

同时,《通知》还明确提出,要提高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以防范烂尾风险。《通知》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新预售楼盘重点监管资金监管标准调整为:多层(6层及以下)每平方米为2400元,小高层(7-11层)每平方米为2700元,高层(12层以上)每平方米为3000元,精装修房屋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其中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申请提取监管资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提供监管资金使用凭证。

严控价格涨幅落实明码标价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通知》从七个方面对加强全市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提出了严控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该地段同区域、同品质和同类型楼盘的备案均价为基础,并结合该项目楼面地价、建造成本、税费和合理利润等因素据实申报备案价格,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备案价格;

已预售项目后续批次申报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综合该项目楼面地价、建造成本、税费和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本项目前期备案均价和实际成交价格情况,据实申报备案价格,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备案价格;

房地发开发企业申报价格备案时,应如实填报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组成表,以及前期已备案楼盘的实际成交价格等相关资料;

严格控制商品住房价格涨幅,商品住房项目备案价格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上调,超过6个月再次申报的,备案价格上调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

对申报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类似项目或同一项目上期销售价格、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不核发预(销)售许可证,转为现房销售;

严格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退房行为

为全面有效地维护好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明确提出,将不断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相关部门既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也要严厉打击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违规收取认筹金和房价款、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捆绑搭售和违规代理销售等违规行为。同时,还要依法通过警示、约谈、公开通报、暂停网签和行政处罚等措施,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通知》还规范了商品住房的退房行为,对商品住房已销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申请退房的房源,须按照不高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对外公开销售,并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报名,统一时间,通过集中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据了解,该《通知》自5月18日公布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市民如对《通知》有不清楚或不理解的地方,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国土局给予解释。本报记者谈恒成通讯员周锋夏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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