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出台《意见》“护航”住宅电梯安全 电梯安全纳入物业服务单位的信用监管和评优评级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住宅日益增多,住宅电梯也成了百姓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据统计,目前马鞍山已有电梯9200余台,其中垂直乘客电梯近7700台,而垂直客梯中绝大多数是住宅电梯。电梯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电梯安全问题,也成了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1月16日,记者从马鞍山市质监局获悉,为落实安全责任,服务和保障民生,马鞍山市首次针对住宅电梯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监管主体责任。
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点
与《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一致,《意见》再次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在电梯使用前明确使用单位。
《意见》指出,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作为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点,建立“一梯一档”管理模式,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并按规定使用电梯层门专用钥匙、轿厢控制开关钥匙、机房钥匙等专用钥匙。高层住宅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的,应当通过在电梯机房安装空调等措施,保障机房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发生困人故障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使用单位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经费的筹集与投入,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开展维保工作,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意见》还指明,若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将受到相应处罚。“对使用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履行职责、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电梯、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
《意见》指出,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实施维护保养,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予以排除;难以排除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并配合使用单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发现使用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同样,《意见》也对维保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操作,进行相应处罚。对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将维保业务转包及分包的,监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首次提出推动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监管
与《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有所不同,《意见》指出,电梯安全监管单位并不仅仅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而是首次提出,要完善部门联动、属地监管推动的工作体系,形成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监管。
《意见》中提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管理、使用电梯,将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纳入物业服务单位的信用监管和评优评级工作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需要使用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维修资金维修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拟定处置方案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意见》也对县区政府部门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住宅电梯安全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对住宅电梯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协调解决住宅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本报记者王永霞通讯员葛志云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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