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向非法捕捞说“不” 和县法院法官走进渔民上岸聚集社区开展“特殊庭审”

马鞍山日报 2021-04-09 01:53 大字

以案说法 向非法捕捞说“不”

和县法院法官走进渔民上岸聚集社区开展“特殊庭审”

记者 黄莹 通讯员 徐婷婷

“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4月7日9时,一场特殊的庭审——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和县历阳镇金河口社区举行。本案由和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程政担任审判长,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人员及渔民代表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2020年7月初的一天,居住在和县姥桥镇姥桥社区的陈某某、吴某某在姥桥镇郑蒲村东侧长江边,将15条“地笼网”投放至长江中,进行非法捕捞。7月8日凌晨3时左右,陈某某、吴某某收网起获江虾,并电话联系鱼贩张某某到江边等候收购江虾,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三人在长江流域禁渔区、禁渔期捕获的江虾系非法捕捞,价值人民币271元。

庭审现场,刑事部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就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进行举证,先后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充分论证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阐释了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自罚,并对之前非法捕捞的行为表示了懊悔。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在长江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失的恢复费用1084元,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500元。

“我们走进社区开展现场庭审,就是要更好地宣传长江禁捕政策,打击犯罪,教育群众。”和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程政表示,下一步,和县法院还将走进郑蒲港等地,继续开展现场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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