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家中被淹两次 谁该对下水管堵塞负责? 法院:楼上16户业主免责 物业担责60%

安徽商报 2021-01-14 01:35 大字

家住马鞍山和县的罗先生将楼上16户以及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因为单元楼内下水管道被堵塞后,自家在一年内被淹了两次。那么类似情况责任究竟在谁呢?1月13日,记者获悉,和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下水道被油污堵塞

一年里家被淹两次

罗先生在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和县历阳镇一小区的2楼房屋。

2019年1月,罗先生外出打工回家发现家中被水淹,当即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派人查看,发现是因厨房下水管道被异物堵塞所致,物业公司对该水管进行疏通,并对该水管进行了相应改造。2019年9月,罗先生外出一段时间后回家,发现家中再次被淹,物业公司查看发现仍然是因厨房下水管道被异物堵塞所致,并请来工程人员进行疏通,在疏通中清理出大量油污。罗先生将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同一单元的楼上16户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室内物品及装潢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对此,开发商辩称,案涉损害是管道堵塞所致,与开发商无任何关系。物业公司辩称,接到报修第一时间就安排人员进行疏通和清扫,已履行了针对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的义务,另外,物业公司有提示禁止住户在下水管道投放杂物。

[法院]

物业公司负有义务 担责60%

和县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已于2017年将涉案房屋移交给了罗先生,涉案房屋建设工程已经核验为合格工程,故罗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楼上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油污通过管道排出属于正常现象,其行为没有超出正常使用范围,因此,楼上16户对于管道堵塞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负有管理、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的义务。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60%责任。罗先生疏于管理,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其损失进一步扩大,自行承担40%责任。

据此,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罗先生1.2万余元。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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