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长江电鱼偷捕受罚

大江晚报 2020-07-04 00:42 大字

本报讯从2020年1月1日至今,长达十年的长江“禁渔令”实施已近半年,但江上违法违规捕捞现象并未禁绝。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一、孙某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明,2020年5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一、孙某二划乘小木船至马鞍山市和县姥桥镇牛屯河下游1公里处,在明知长江干流江段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仍使用禁用的电兜网等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共捕得约1斤银鳔鱼。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一、孙某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均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偷捕行为看起来虽小,对母亲河的伤害却很大。借着这起案件,法官向市民呼吁,一起来做母亲河的保护者,如若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或现象,可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渔政部门举报。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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