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马鞍山市公安机关共办理40起涉烟花爆竹类案件, 春节将至,警方再次提醒: 不放烟花爆竹 文明平安过年

皖江晚报 2022-01-24 01:16 大字

2021年马鞍山市公安机关共办理40起涉烟花爆竹类案件,

春节将至,警方再次提醒:

不放烟花爆竹

文明平安过年

本报消息 记者刘明培 通讯员陈敏报道 1月21日,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获悉,2021年,全市城区(三县除外)共接烟花爆竹类警情180起,公安机关共办理涉烟花爆竹类案件40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37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3起)。居民小区、公园广场、酒店等地是高发区域,春节前后是易发、高发时段。

2019年2月1日起,《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花山区、雨山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场所、区域。

《条例》明确了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又是一年新春佳节将至。警方再次提醒广大市民,节日期间,请自觉遵守《条例》,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平安干净过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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