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不封顶”:含山重奖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
“上不封顶”:含山重奖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
本报讯(通讯员 陈涛) 11月18日,含山县正式出台《含山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引荐投资项目到该县行政区域,并为项目落地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提升招商引资实效。
含山县投资促进中心主任方庆华介绍,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是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含山县实际而制定的。《暂行办法》共十三条,重点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兑现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奖励“上不封顶”,旨在通过重奖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该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和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来含投资。
《暂行办法》明确,奖励对象分为引荐人和招商引资项目两部分,其中引荐人是指为该县提供有价值招商引资项目线索(指在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予以确认的线索),或成功引荐新的招商引资项目落户该县的单位或个人。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新引进县外资金在该县境内投资的工业项目(含总部经济项目),以及新引进境外(含港澳台)资金在该县境内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
《暂行办法》对奖励标准进行了明确。对提供有价值招商引资项目线索的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提供有价值招商引资项目线索且促成线索转化为落户项目的引荐人,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贡献两种奖励方案,引荐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一种奖励方案申领奖励。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奖励计算依据的,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含)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0.6‰给予奖励,上不封顶。以税收贡献为奖励计算依据的,年度入库税收总额须在500万元(含)以上,在达到起步奖励标准后按相应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中,工业项目在项目投产后的第二个完整缴税年度,按年度入库税收总额的1%给予奖励;总部经济项目按当年兑现奖励政策后该县地方实际所得税收金额的1%给予奖励,上不封顶。
《暂行办法》规定了奖励兑现办法。对提供有价值招商引资项目线索的引荐人,每季度集中认定后兑现奖励;对落户招商项目引荐人,在每年12月份集中认定后兑现奖励。同时符合两项奖励标准的项目,按就高原则兑现奖励,不重复计奖。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人,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荐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人组织协商分配。
《暂行办法》还对不适用奖励的项目类型作了规定,并明确该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在职在编人员,该县驻外招商分局人员以及项目参股方不属于奖励对象。此外,《暂行办法》还强调,对参与项目引荐的该县公职人员,在有关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且在德才、廉洁等方面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将优先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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