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捕猎野生动物没钱赔 男子被判环保公益劳动70天

安徽商报 2020-03-30 01:11 大字

马鞍山一男子猎捕两只河麂和一只草兔,被判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检方还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野生动物灭失的损失。然而,该男子家中一贫如洗,家庭经济困难,根本无力赔偿。3月29日,记者获悉,法院为此作出了一纸人性化判决:判他提供不低于70日的环境公益劳动,以抵补其应支付的环境损害赔偿金。

男子获刑并被提起公益诉讼

48岁的吴某某家住含山县。2018年3月,吴某某在未持有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含山县环峰镇方赵行政村一茶园地边上,通过私拉电网的方式猎捕两只河麂和一只草兔。马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对此案刑事立案侦查。

同年8月,马鞍山雨山区法院判决,吴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因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检察机关为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野生动物灭失的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经鉴定,吴某某猎捕到的3只动物中,2只河麂,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草兔,为国家“三有”动物。吴某某应该赔偿30080元。

被告称愿意赔可经济困难

吴某某辩称,其非主观意愿犯罪,是在不懂法的情况下私自购买电网进行捕猎。他表示,自己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也主动缴纳了罚金。“我认可猎杀野生动物的事实,也认可需承担责任,愿意赔礼道歉。但因我家庭困难,没有能力赔偿,希望能够以其他方式完成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据了解,事发后,吴某某意识到自己错误,积极参与公益活动。2018年12月,含山县森林公安发现在含山县林头镇有人私拉电网,该局民警在林头镇供电所的协助下,仍无法拆除该电网。吴某某义务协助民警将现场电网全部拆除。自2019年11月起,吴某某作为含山县环峰镇方赵行政村的义务森林防火员,以每月10次左右的频率,对方赵村的山林进行义务巡查,并向村民宣传保护动物、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做70天环保义务劳动抵补赔偿金

马鞍山中院审理认为,鉴于吴某某已就猎捕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且已经积极以义务劳动形式参与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结合相关意见,对吴某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院酌定为2万元。吴某某的行为还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利益权利,应通过公开道歉方式取得社会公众谅解。

因为吴某某经济赔偿能力不足,表示自愿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动弥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法院认为,劳务代偿方式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且侵害人身体力行地参与环境保护,比单纯经济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

吴某某的猎捕行为造成野生动物灭失,修复已无可能,可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替代性修复。

吴某某提供环境保护劳务的工作量应相当于其环境侵权赔偿的金额,可参照2018年度马鞍山市职工平均日工资标准,计算其替代性修复的赔偿责任,核定其提供义务劳动应不少于70日。为此,法院作出判决,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至2020年8月1日,提供不低于70日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10日),以抵补其应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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