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公布2019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日常消费时,记得避开这些“坑”
又到了一年的“3·15”,十大维权案例也开始成为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今年被公布出来的维权案例又有哪些?3月11日,马鞍山市消保委公布了2019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虽然涉及不同行业,可是件件都与老百姓有关。或许这些“坑”你也有掉进过的经历。希望通过这十大案例的发布,能帮助你提高维权意识,看清消费陷阱,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1
快递莫名失踪追偿案
市民黄女士在和县一家快递公司寄出一个包裹,大半个月之后,收件人仍未收到该包裹,黄女士便到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包裹已遗失。
黄女士称,所寄包裹里的物品价值2000元左右,黄女士要求快递公司按所丢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对方却只愿赔偿包裹寄出时所支付邮费的3倍,黄女士称实在无法接受。但快递公司表示,包裹遗失系公司内部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至于赔偿额度,由于黄女士在邮寄包裹时没有保价,公司只能按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消费者3倍邮费。
经调查核实,和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该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中所述的邮政企业,不适用于其中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快递公司寄丢包裹应依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多次协调及解释《邮政法》、《合同法》相关规定,最终,该快递公司向黄女士一次性补偿2000元。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邮寄包裹时要认真填写证明物品价值的相关信息,并详细阅读寄运单背后的条款内容,若有异议,可共同协商补充条款,确认没问题后再寄出,切勿因嫌麻烦而忽视这些方面。
2
旅行社收钱不发团维权案
投诉人黄先生向马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简称市执法支队)投诉称,他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并付清21600元的团款,预定在半个月后前往马尔代夫旅行。此后,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能发团。黄先生多次往后更改行程,但仍未成行,最后,黄先生要求退款,一直未得到解决,遂投诉到市执法支队。
执法支队调查发现,该旅行社为省内某地旅行社设立的一个服务网点,投诉人一行两人与该网点确签有落款为旅行社营业部的旅游合同,并有相同落款的收款收据。该网点因经营管理问题不能发团,且相关负责人已失联。市执法支队随即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告,同时协助投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多次沟通协调,该服务网点设立社同意先行垫付投诉人团费21600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3
4S店增项收费维权案
2019年12月25日,市消保委接到市民汪先生投诉,反映其于某汽车4S店购车签署了车辆订购合同,当天回家后发现,合同金额中还有包含共计7400元的延保、金融服务费的项目,而自己签订合同时并未注意,遂要求该汽车4S店去除延保、金融服务费等项目,在与该4S店协商无果后,汪先生投诉至市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某汽车4S店同意将搭售的延保、金融服务费等项目从合同内去除”。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一定要认真看完整内容,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商家,除了在相关协议中列清各项服务及费用条款,在沟通过程中也要与消费者仔细反复核对好各项服务内容,在消费者确认无误的情况下签订协议,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遗漏或误解。
4
金融IC卡电子现金丢失案
2019年12月,在马鞍山市某银行的ATM机上,蒋某在使用其名下另一家银行的金融IC卡时被吞卡,想要取回卡时被告知需要出具开卡银行的证明。随后,蒋某直接到开卡银行办理银行卡挂失,并要求将卡内电子现金转入新卡。经系统确认,该卡里有500元,但根据相关规定,电子现金不记名、不挂失,不能把电子现金转入新卡。蒋某便致电人民银行投诉。
人民银行将投诉转办至被投诉银行。经该行调查,电子钱包因其业务特殊性,所以实践中通常不予挂失,但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在能够核实消费者电子钱包余额的前提下为其挽回损失。了解情况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吞卡银行和开卡银行,妥善处理了此事,蒋某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5
燃放烟花被炸伤案
2017年12月14日,博望区市民张某购买轿车,其家人在燃放爆竹庆祝时炸伤了张某的右眼。经诊断,张某右眼爆竹炸伤、右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右眼球破裂伤被摘除。后经鉴定,张某属于七级伤残。2019年3月4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销售烟花爆竹的某专卖店、为汽车专卖店提供烟花爆竹的某公司以及生产该烟花爆竹的某厂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40万余元。
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销售烟花的专卖店和供货公司均持有相应的资质证明,不存在违法销售、供货现象,而生产厂家称该批烟花爆竹系由个人生产,生产厂家供应个人生产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违法。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
6
违规用药致患儿死亡案
2019年6月6日,市卫健委接某民营医院报告,该医院发生患儿死亡事件。经调查发现,该院医师张某某违规为患儿陈某某开具并使用了限制级抗菌药物注射用头孢地嗪钠,且使用了丹参注射液,违反用药禁忌。2019年8月1日,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患儿陈某某符合迟发性过敏反应导致死亡;2019年10月15日,马鞍山市医学会出具了医学咨询意见书,患儿致死原因是因用药错误引起的迟发性过敏反应,丹参注射液用药错误。调查还发现,该医院还存在2名内科专业执业医师开展儿科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研究决定,市卫健委依法对该医院给予警告、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最终对当事医生作出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患方与医方民事赔偿也已解决。
7
新电视机内屏破碎案
2019年7月2日,王先生在含山县一家电卖场订购了一台价值4500元的海信牌电视机。商家于7月20日送货上门并安装,当时未进行调试,直至10月12日消费者第一次观看时才发现内屏破碎,无法正常使用。与商家协调时,对方以已经超过三包期限、消费者人为损坏为由拒绝更换,王先生遂投诉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商家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针对商家所述拒绝退货的理由,执法人员向其详细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24条相关规定,经了解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后,商家同意免费将这台电视机返厂更换屏幕,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8
家电商场搭售“延保”案
2019年3.15期间,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虞某某的投诉。虞某某称,他于2019年2月5日在某购物店购买了燃气灶和热水器各一台。热水器标识上标注保修8年,事后查看购物发票时才发现,所支付金额中还含了120元延保费,消费者表示在购买热水器时,销售人员并没有告知要支付这笔延保费,遂向市消保委投诉。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市消保委接诉后随即开展调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市消保委致函该店要求:相关三包期限应明示消费者,且“延保”非“质保”,就消费者的问题及时联系虞先生予以答复,最终该店将搭售的“延保”费用退还给了消费者。
9
营养成分标示值与标准不符案
2019年9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汪某的投诉举报函。汪某称其于2019年8月24日在马鞍山市某超市购买了一袋由广州市佳劲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净含量350克“小圆脸柠檬夹心饼”,其营养成分表:能量540.3千焦、蛋白质7.5克、脂肪27.8克、饱和脂肪4.25克、反式脂肪0克、碳水化合物50.5克、钠0.65毫克。汪某称该商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值不符合相关标准。接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评估司的相关问答,上述“小圆脸柠檬夹心饼”标签计算出的能量为2014.6/540.3×100%=373%的标示值,不符合“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该超市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小圆脸柠檬夹心饼”三袋、没收违法所得14.3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10
微信销售假烟案
2018年10月,市公安局通过“诗城剑客”微信平台收到市民举报信息,称有人通过微信销售假冒卷烟。2018年10月10日,市烟草专卖局钢城分局与市公安局成立“10·10”联合调查组正式立案侦查。
经调查,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微信群, 通过微信朋友圈发送假冒卷烟信息和图片,用以招揽买家、客户,同时从使用微信号的上线刘某军(另案处理)处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假冒卷烟。张某的买家利用微信向张某发送需要的品牌、数量及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支付购烟款, 张某再将上述买家信息和扣除利润后的购烟款通过微信发送给刘某军,刘某军再将买家信息和部分购烟款通过微信发送给其上线,由刘某军的上线将假冒卷烟直接通过快递发送至买家处,张某从中赚取差价。
调查组侦查结束后,于2018年10月31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至此本案成功告破,涉案金额36万余元。2019年12月2日,经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记者 王永霞 通讯员 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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