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拉电网猎捕珍贵野生动物获刑 含山一村民以公益劳动折抵民事赔偿

皖江晚报 2020-03-09 01:06 大字

测量体温、人员登记。3月4日中午12时,吃过午饭,吴某某又一次来到进村卡点配合村里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从2月2日至今,他一天也没休息过。“现在是特殊时期,担任义务森林防火员的工作暂时就停了下来。”

吴某某家住含山县某镇某行政村,是一名缓刑在家的服刑人员,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要承担2万元的民事赔偿。由于吴某某系低保贫困户,这笔赔偿对其而言是一笔巨额费用,无力承担。考虑到这一情况,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等部门沟通协调,最终判决吴某某担任义务森林防火员,用公益劳动折抵民事赔偿。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吴某某告诉记者,今后他再也不会捕杀野生动物了,还会主动为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宣传。

这起案件,也是马鞍山审结的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晚猎捕两只河麂、一只草兔

这件事情还得从2018年说起。当年3月11日晚,在未持有狩猎证的情况下,吴某某在自家附近的一处茶园边上通过私拉电网的方式猎捕了两只河麂和一只草兔。随后,吴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河麂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草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动物。

同年8月1日,经雨山法院审判,吴某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后经检察机关送检,依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核定死亡动物基准价值为河麂每只3000元、草兔80元。依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动物整体价值为30080元。

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吴某某在构成犯罪的同时,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向马鞍山市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法院查明,吴某某家系低保贫困户,重点扶贫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刑事判决之后,吴某义务协助森林公安拆除他人私拉的电网,并自2019年11月起,自发担任义务森林防火员,向村民宣传保护动物、保护环境的重要性。鉴于吴某某已就猎捕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积极参与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结合鉴定专家出具的相关意见,马鞍山市中院行政庭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酌定为2万元。

由于吴某某的行为还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利益权益,检察机关要求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了支持。

因经济困难

以劳务代偿弥补“过错”

“吴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综合考虑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自觉参与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我们依法判决吴某某提供与环境侵权赔偿金额相当的环境保护劳务量。”马鞍山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该案审判员齐萍介绍,判决生效后,吴某某在媒体公开致歉,含山县某镇司法所以及吴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对其提供的劳务进行监管,马鞍山市中院也将不定期进行核查,确保法院判决落到实处。

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以劳务代偿方式弥补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在齐萍看来,这样的方式可以对生态破坏者以及社会大众起到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降低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几率。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齐萍说,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劳务代偿方式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并且侵害人身体力行的参与环境保护,比单纯经济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也更能体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

记者 刘明培 通讯员 周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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