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融普法宣传于服务 着力提升“七五”普法成效 分店能否从总店拿烟?

马鞍山日报 2019-09-02 10:39 大字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你了解多少?

零售户问:我经营着一家超市,最近刚刚在老家的乡镇上开了一家分店,目前还未营业,正在配货筹备中,主要从城区总店统一拿货。城区总店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分店暂未办理许可证。我打算在下次调货时从总部调一些烟到分店,请问是否可行?

答:您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因此,不管您的总店还是分店,都必须申请并领取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卷烟经营,不能使用一个许可证同时经营两个或多个店铺。与此同时,即使分店办理了许可证,也不可以跟总店串货。

来自《东方烟草报》

笔者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辖区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总结了以下关注点,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使用注意事项。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必须持证亮证经营。应将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存好副本。持证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使用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许可证的期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最长为5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停业与视同歇业。持证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截止日期不得超过许可证有效期,且停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取得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许可证。

重新申请与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许可证注销的情形。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先行登记保存期满,能否取回卷烟?

放弃涉案卷烟就万事大吉?

如您在购买卷烟中发生疑问或发现非法经营行为,欢迎拨打以下电话:

全省烟草专卖打假举报电话:12313

市烟草打假举报电话:0555-2324645

含山县烟草打假举报电话:0555-4959020

和县烟草打假举报电话:0555-5312903

当涂县烟草打假举报电话:0555-6719963

零售户问:前不久,我因售卖非渠道卷烟,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到,卷烟被先行登记保存了。这些烟我不要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答:您好!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首先,您必须接受烟草专卖局的案情调查,如实供述案情。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接受案情调查是接受监督检查的具体表现之一。同时,您在接受和配合调查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此,在烟草专卖局对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您必须在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您拒绝履行处罚决定,根据《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您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您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知书上不是写着保存七天吗?现在时间到了,我怎么还不能取回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近日,零售户张大爷带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来到市烟草专卖局,要求取回他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

笔者在处理涉烟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此种情况。很多涉烟案件当事人误把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当作涉案卷烟领取时间。其实,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环节,而领取涉案卷烟(即发还涉案卷烟)是涉案卷烟处理方式中的一种。

何为先行登记保存?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所以,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将涉案物品作为证据对待,着眼于固定证据,避免事后难以取证,故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对涉案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指的是什么?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涉案卷烟有以下处理方式:

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需要通过专门的鉴别机构判定真伪并出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鉴别结果是烟草专卖局确定处罚标准的重要依据。以张大爷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例,如果其鉴定的结果为真品国产卷烟,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果鉴定结果为假冒卷烟,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如果鉴定结果为走私卷烟,构成销售无标识外国卷烟,则会没收涉案卷烟。根据相关规定,鉴定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三十日。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涉案物品也要一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案件的移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制作并送达《案件移送告知书》,明确告知移送的部门、移送的依据、移送的日期等。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此种处理方式是直接将物品返还当事人。

综上所述,涉案卷烟的处理,要根据调查处理结果而定。先行登记保存的时间并不等同于发还涉案卷烟的时间。

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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