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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期履行法律义务通告

皖江晚报 2018-02-08 13:42 大字

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为推进马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对于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马鞍山市两级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两级法院有执行案件且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必须主动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上述期限内,既不完全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或者申报财产不实的,一律视情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予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并同时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证据表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将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两级法院将对所有未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电视台、报纸、微信微博、互联网站、户外广告屏等平台予以公开曝光,同步向本市信用管理平台推送,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律不得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其他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不得安排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凡违反前述规定,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凡有义务协助调查、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等拒不协助行为的,除责令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一律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公民及相关组织向本市两级法院检举揭发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住址。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于检举揭发或帮助抓获逃匿被执行人或提供财产线索帮助执结案件的,将视情给予奖励。

执行线索举报电话:中级法院

0555-2370040、2370041;和县法院0555-5312411;含山县法院0555-4335313;当涂县法院0555-2370587;博望区法院0555-2370966;花山区法院0555-2370292;雨山区法院:0555-8215993。特此通告。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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