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并出台饲养犬只10项规定,5月1日前 烈性、禁养的大型犬迁出养犬重点管理区
当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并出台饲养犬只10项规定,5月1日前——
烈性、禁养的大型犬迁出养犬重点管理区
本报消息 记者吴黎明报道 日前,当涂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通告》将该县马芜高速—姑溪河—当涂经济开发区北区长江岸边—市县交界处所合围的主城区(已托管给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的章塘村除外)划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县域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在2020年5月1日前,养犬人应将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迁出养犬重点管理区。违反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对市民饲养犬只作出下列10项规定:
本县行政区域内,对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不得占用楼顶、楼道、公共场地等物业共用部位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予以制止;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超市、宾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重点管理区以外的非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遵守重点管理区的管理规定。犬只逗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为犬只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应当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防止伤害他人,并错开高峰时间,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该县还公布了举报电话:6732345或110,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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