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 维护国家利益 维护消费者利益
■以案释法
2019年马鞍山市卷烟打假典型案例选登
简某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0日晚,简某正在当涂县某小区便利店非法销售卷烟时,被当涂县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涉嫌违规卷烟51条。当日21时20分,该局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简某的卷烟仓库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涉嫌违规卷烟494条。上述两地查获简某用于储存、销售的卷烟合计30个品种规格545条,案值100571元。经查,简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8年10月当涂县公安局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后经查明,嫌疑人简某涉嫌违法销售卷烟金额达20万余元。
法院裁判:
处理结果:被告人简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简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并没收查获的全部非法卷烟。
烟草专卖局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在本案中,简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法开展卷烟销售业务,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况,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先依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再开展卷烟零售业务。
代某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至7月14日,代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将从缅甸购买的各类外国卷烟加价向全国各地邮寄销售,并用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以转账等形式收取烟款。2018年7月14日犯罪嫌疑人代某被抓获归案。截至案发,代某通过某快递点销售卷烟数额共计296万余元,并将大量卷烟存放在某快递点内。
法院裁判:
被告人代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价值29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代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代某被扣押的赃物600条香烟、人民币27.017万元,予以没收;犯罪工具手机三部、银行卡十张、快递底单两万张、电话卡一张予以没收。
烟草专卖局提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开展卷烟零售业务要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为前提,且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在本案中,代某一是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开展卷烟销售业务,二是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先依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张某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张某使用微信号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送假冒卷烟信息和图片,用以招揽买家客户,同时从使用微信号的上线刘某处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假冒卷烟对外销售。张某的买家利用微信向张某发送需要的假烟品牌、数量以及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支付购烟款, 张某再将上述买家信息和扣除利润后的购烟款通过微信发送给刘某,刘某再将买家信息和部分购烟款通过微信发送给其上线,由刘某的上线将假冒卷烟直接通过快递发送至买家处,张某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10月31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截至案发,张某在微信上发布假冒卷烟广告并对外出售,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20289.12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假冒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主动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花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背景因素、是否有再犯危险、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两万元予以追缴。
烟草专卖局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在本案中,张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法开展卷烟销售业务;且通过互联网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从近年来公安、烟草查处的案件情况分析,在信息网络上销售的卷烟绝大多数为假烟。消费者在购买卷烟时,建议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卷烟。
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李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前提下,为获取经济利益,向方某购进10余万元更换包装的硬盒中华牌香烟,以每条4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多名消费者,销售金额71750余元。期间,李某获利1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1月5日向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并向当涂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裁判: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对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烟草专卖局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超过五万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况,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合法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前提,在经营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消费者在购买卷烟时,如发现卷烟质量问题,可联系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处理,全国烟草专卖打假举报电话是:12313。
烟草专卖,你问我答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钱吗?
来电:近期,我正打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几天家里人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声称烟草专卖局已经关闭了办证窗口,只有花3000元购买办证资格,才能办证。请问这是真的吗?
烟草局回复:您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办理许可证是不收费的,凡声称可收费办理许可证的,均为诈骗行为。
目前,建议您通过网络申请办理许可证。如有疑问,可咨询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切不可听信非官方渠道的不实言辞。
可以直接从烟草公司买烟吗?
消费者来电:最近,我想一次性多购买一些卷烟。由于我所居住的区域离市烟草公司较近,打算直接去烟草公司购买,请问这样做可行吗?
烟草专卖局回复:您好!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综上所述,烟草公司不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因此,请您到持有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卷烟。
店铺转让,能否沿用原许可证?
来电:最近,我接手了一家超市。原超市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办理歇业,能沿用原来的许可证继续卖烟吗?
烟草局回复:您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因此,您不能沿用原店铺的许可证,想要经营卷烟必须办理新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根据您的描述,原店铺许可证未办理歇业手续的情况下,您是无法办理新证的。建议您联系原经营者,让其办理许可证歇业手续。
此外,如原经营者因联系不上等原因长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当地烟草专卖局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过公告后收回其许可证。
能否通过互联网售卖电子烟?
消费者来电:前几天,我无意间发现正在上高一的孩子想要从微商处购买电子烟,便对其进行了劝阻。据他说,他的同学已经有多人通过网络购买了电子烟。请问能否通过互联网售卖电子烟?
烟草局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
同时,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0月3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较强,部分产品存在烟油泄漏、劣质电池、不安全成分添加等质量安全隐患。
因此,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切实加强工作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侵害。其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于电子烟产品的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电子烟行为的监测、劝阻和制止,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通报相关部门。
综上所述,一旦发现通过互联网售卖电子烟的行为,您应当保存证据,立刻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以便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工棚开店能办许可证吗?
来电:最近,我老家附近有很多工地开工了,我想在工地搭建的工棚里开个小店卖点卷烟和生活用品,方便工友。请问工棚里的小店能办理许可证吗?
烟草局回复:您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您拟定的经营场所是工棚,工棚属于临时建筑,不是“固定经营场所”,因此您的办证申请将不会被受理,请您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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