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判他进行生态修复
本报讯 (何锋 陈先洪 记者 刘佳) 6月4日,泸州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泸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被告龚富强在5年内分阶段对非法采矿点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标准,承担修复费用18.24万元。
被告龚富强系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村民。2010年至2016年期间,龚富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位于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组的大坡上、新房子、狮岭头(均系小地名)的砂岩并予以销售。2018年7月23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对龚富强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此后经评定,龚富强非法采矿造成损毁土地面积 7272.20 平方米,非法采矿行为对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严重,土地资源影响严重;确认需进行边坡治理、堤岸修筑等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复垦土地面积6650平方米,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为18.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龚富强非法开采砂岩,造成了山体破损、岩石裸露和植被破坏,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并可能引发崩塌、坠落、泥石流及滑坡等地质灾害。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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