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法院 巡回审判一起非法收购癞蛤蟆案

泸州日报 2021-04-27 09:16 大字

干部群众旁听案件审理。本报记者 曾臻 摄

□ 肖则兰 本报记者 曾臻

“明知野生中华蟾蜍系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依旧予以收购……”4月22日,在第52个“世界地球日”,江阳区法院将巡回审判车开到江阳区通滩镇通滩社区文化广场,对被告人温某、冯某楷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最直观的效果向老百姓进行普法宣传。

2020年6月27日前后,被告人冯某楷多次向通滩镇通滩社区周边农户收购非法捕捞的野生中华蟾蜍。同年6月28日14时,被告人温某通过微信向冯某楷支付了收购野生中华蟾蜍定金1000元,并于当天16时驾车前往通滩镇田湾村冯某楷、冯某军家中,以每斤8元的价格,从冯某楷处收购野生中华蟾蜍851.2斤,并支付现金5900元;从冯某军(另案处理)处收购野生中华蟾蜍469.8斤。收购完后,温某在驾车回程途中经过江阳区石寨派出所时,被在此设岗路查的民警查获。经物证部门鉴定,涉案被查获的野生中华蟾蜍系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巡回审判现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冯某楷明知野生中华蟾蜍系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依旧予以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冯某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五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冯某楷违法所得的69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审判结束后,江阳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杨宗艳就泸州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癞疙宝)、麻雀、斑鸠、秧鸡、白鹭、黄鼠狼、蛇类、青蛙等三有保护动物相关法律条文向在场群众进行了普法宣讲,并提醒群众,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通滩社区干部群众在旁听完庭审后表示,巡回庭审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最好的宣传教育方式,增强了大家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希望这样的普法活动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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