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一体” 防控廉政风险

川江都市报 2020-05-26 07:12 大字

◎ 朱萍

在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如何防控廉政风险,确保公正司法?日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捕诉一体”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明确了防控范围、防控措施、处理规定,有力防范风险确保办案清正廉洁。

《机制》要求所有案件一律在统一业务系统及各自子系统中办理,并明确承办检察官改变侦查机关认定内容的五种情形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按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要求录入。

《机制》中明确了办案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综合业务部门、监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其中,办案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应当认真履行司法办案责任和“一岗双责”,对承办检察官的相关办案活动进行审核、监督;综合业务部门应当对“捕诉一体”案件开展常态化监控,加强对办案期限、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制作、诉讼权利保障、涉案财物处理等关键节点、重点问题的监控和预警。对“捕诉一体”案件在一审公诉案件办结后启动评查,在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违规办案情节轻微的问题,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予以纠正,并于3日内将情况书面报告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捕诉一体”案件的跟踪回访,发现有违反法律或纪律规定的情形,严格按照“四种形态”予以处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依托必要性审查、监管场所检察等职能,对“捕诉一体”案件的办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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