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出台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救助
◎ 潘蜀兰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昨日,川江都市报记者从泸州市民政局了解到,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保障标准3倍(含3倍)以内,却因患重病、重残、就学等刚性支出较高而导致家庭贫困的低保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救助。
近日,泸州市民政局、泸州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下称《办法》),针对重点群体、重点对象的特殊性和现实需要,分类施策,精准帮扶。
支出型贫困家庭
是指因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指扣除各类救助、保险支付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实际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
三种救助方式进行救助
据了解,对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全额、补差、分类三个标准给予救助。
全额
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月前连续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
补差
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月前连续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保标准差额发放低保金。
分类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或长期维持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病患者、在校学生、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等七类人员,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情况下,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0%-20%提高救助水平。
泸州市民政局有关人员说,除按低保相关规定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项目外,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需照顾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患者、失能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实际未就业的,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十二种情形不能被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办法》中对不能被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收入扣除因残因学因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6、家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的;
7、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8、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9、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0、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11、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12、其他经县(区)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另外,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不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供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发票、学费发票等刚性支出费用证明材料。
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程序,依照《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据了解,民政部门将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审一次。已获得救助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的证明家庭刚性支出费用票据及家庭人口、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
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救助资格;已享受相关救助的,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类支出属于
家庭刚性支出
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
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
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含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的支出。
按照《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或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或子女,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保障标准3倍(含3倍)以内,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被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泸州市民政局相关人员说,医疗费用支出主要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部分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核定范围)。
就学支出主要指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计算。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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