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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上访走弯路 依法维权获赔偿

四川农村日报 2014-12-11 00:34 大字

调解现场。

纳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一起长达4年的工伤索赔案

□代顺学 王超特约记者 周超文 文/图

11月27日,泸州市纳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4年的工伤赔偿案,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文书禄工伤待遇12.8万元,医疗期结束后的治疗3.37余万元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索赔 陷入僵局

2010年5月8日,在泸州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班的纳溪区白节镇福华村村民文书禄在工地作业时,附近一根运行中的中压蒸汽管道突然发生爆裂,导致文书禄全身多处烫伤,住院643天后出院,用去住院费7万余元。

事发后,文书禄申请了工伤认定。根据文书禄的申请,纳溪区人社局根据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伤情及鉴定等级认定,理应享受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作出文书禄受伤性质为工伤的认定决定。

2012年8月9日,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对文书禄作出了部分丧失劳动力为七级伤残的鉴定。文书禄按规定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文书禄听说工伤待遇可赔60万元,便向该建筑安装公司提出60万元的赔偿要求。双方多次协商终无结果,索赔陷入疆局。

盲目上访 索赔无果

在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文书禄在医疗期结束后,以“对身体进行调理、康复锻炼治疗”为由再次住入受伤地的泸天化职工医院住院治疗,时间长达300多天。其间,医院多次下达出院通知,他均不予理睬,住院治疗费高达3万多元。在此期间,文书禄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赔偿问题仍未达成一致。

从2012年8月起,文书禄先后多次到纳溪区住建局、民政局、信访局上访,要求为其协调解决工伤赔偿金68万元。这些部门都建议文书禄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他又认为相关部门的建议是在为企业开脱。

2013年6月26日,文书禄在四处上访无果和多个部门的劝说下,终于选择了将该工伤案件申请至纳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仲裁,要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68.24286万元。

依法维权 调解获赔

纳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受理该案件后,指定仲裁员着手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对申请人受伤的情况和性质认定情况予以认可,对于劳动能力的鉴定等级也无异议。仲裁员在协调的过程中得知,造成申请人文书禄受伤的实际用工单位是泸州市大型国营企业。而申请人一直认为该公司有能力支付巨额费用,再加上其代理人在为申请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时,列举了多项不属于工伤待遇的项目,致使申请人产生了较高的期望值,使庭前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由于没有得到满意赔偿,文书禄一直不出院,造成仲裁工作不能及时展开。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鉴于申请人急需得到补偿,而被申请人并非恶意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实际,纳溪区仲裁院在摸底本案症结的情况下,决定在开庭前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纳溪区仲裁院先后6次约见文书禄及其直系亲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文书禄受伤的等级结果和赔偿的金额进行了一一的对比说明,以及可以给其争取的权益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希望他们能懂法、知法从而一并做好文书禄的工作。同时,纳溪区仲裁院也给建筑安装公司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得到其认可。

最终,文书禄与建筑安装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场长达四年的工伤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

采访后记

申请人因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医疗期结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方面是由于申请人的要求过高,超过了工伤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同时,由于申请人不懂得维权知识、采用不正确方法,主观上扩大了医疗后果,给自己、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对工伤待遇如何处理没完全弄明白,加之工作方法简单,致使双方矛盾激化。

泸州市纳溪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以法律为准绳,从实际出发,没有简单、机械地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本案,而是在了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后,从多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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