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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 残疾男子再抢劫的姐30元

华西都市报 2014-06-30 15:06 大字

近日,南充市嘉陵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尚在缓刑考验期的残疾人张大伟因抢劫出租车司机30元钱,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嗜酒难改 初次抢劫被判缓刑

家住泸州市纳溪区的张大伟因肢体残疾,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因为母亲在嘉陵区一工厂食堂打工,便跟随母亲来到南充,平时在食堂帮母亲择菜。因为缺乏经济来源,张大伟花钱都是向母亲伸手,每次张大伟要钱也仅给他几十元。对于嗜酒的张大伟来说,这点零花钱钱根本不够用。长期以来,生活苦闷的张大伟便开始寻找快速来钱的门路。

2013年3月,张大伟因犯抢劫罪被嘉陵区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考虑到张大伟的实际情况,嘉陵区法院对张大伟实行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张大伟老实了一段时间,平时都在食堂帮母亲择菜,但无奈酒瘾难耐,一直戒不掉嗜酒的毛病。

再次作案 抢劫30元获刑7年

2013年6月19日,张大伟很快花光了从母亲那里要的50元钱,并在嘉陵区汽车客运站上了一辆出租车。张大伟坐在车上,想到近期母亲肯定不会再给零花钱了,便打起了女出租车司机的主意。

说干就干,当王某将车开到燕京大道时,张大伟又对王某说要到西兴镇变电站,王某就驾车到了嘉陵区西兴变电站附近。经过涵洞口时,张大伟便叫王某停车,见到四下无人,张大伟原形毕露,要求王某给自己30元钱。王某不给,张大伟便殴打并威胁王某。最终,王某被迫掏出30元钱给张大伟。这时,正巧有一辆摩托车经过,王某大声呼救,张大伟这才下车逃跑。王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张大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司法机关。

嘉陵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故意犯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合并执行。遂决定判处张大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张倩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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