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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泸州最高奖 30 万元

华西都市报 2014-07-03 15:00 大字

华西城市读本讯(记者杨建均)昨日,记者从泸州市食药监局获悉,为鼓励市民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于6月18日起正式施行。

泸州市、区县食药监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程序规定,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奖金可达30万以上。

食品方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生产经营食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均可举报。

药品方面,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用包装材料、容器注册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未取得GMP、GSP认证证书,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生产(配制)、经营药品,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生产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均可举报。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即综合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这三方面,按案件 货 值 金 额 的 4%-6% 、2%-4%或1%-2%给予奖励,金额不足相应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目前尚未接到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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