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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企12人获刑 公职人员7人获刑

四川日报 2013-08-21 15:40 大字

今年5月泸县桃子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致28人死18人伤,该案昨日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 孔芒 刘星)8月20日,泸县人民法院对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矿(又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罚金50万元;原法人代表罗剑、煤矿业主李贞元等4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6年。原矿长张长勇等8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 5月11日,发生在泸县桃子沟煤矿的煤矿瓦斯爆炸事件中,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作为煤炭生产企业,在煤炭开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在生产矿井内设置爆炸物库房非法储存炸药、雷管和允许工人在井下私存爆炸物,并制作假的爆炸物管理台账逃避监管,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罗剑、李贞元、张长勇等12人在泸县桃子沟煤矿担任不同要职,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审批违规作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造成28人死亡、18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449万元的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还对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矿难中查处的7名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罗某、唐某、周某负有煤矿管理和监管职责,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未经批准非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人马某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泸县国土局的名义为桃子沟煤矿出具不实的情况说明,致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被界定为采空区而失去有效监管。被告人马某、李某、潘某等收受煤矿矿主送予的现金,已构成受贿罪。

经判决,被告人何某、罗某、唐某、周某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7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马某犯玩忽职守、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告人潘某、李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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