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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气检测不合格 机动车不能再上路

华西都市报 2016-02-16 16:00 大字

机动车检测(图据网络)

绿色环保合格标志

2 月 15 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泸州市环保局获悉,目前泸州第二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入收尾阶段,正加快建设,预计将于4月 完 成 并 投 入 运行。届时,泸州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检测合格的车辆方可获得由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或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尾气检测

预计将于4月启动

据泸州市环保局污防科工作人员熊泸春介绍,按照规划,泸州将建成4个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其中2个位于主城区蓝安路,1个位于泸县,还有1个位于合江县。目前,主城区2个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已建成一家,在建一家。按照计划,今年将加快城区第二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确保今年4月完成并投入运行。

与此同时,泸州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据介绍,机动车排气检测是实施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机动车需要进行定期排气检测,检测合格后的车辆方能发放相应的环保合格标志。

未达标准

机动车不能拿标志

记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缓解城市空气污染状况,从2014年6月1日起,泸州市开始对新注册机动车及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在环保检验机构正式启动运营后,除免检车辆外,其它车辆都须经过尾气检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环保标志。

“尾气检测与公安交管部门安全性能检验周期一致,安全性能检验到期的车辆,必须先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并领取环保合格分类标志后,才能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未到安全性能检验期限的车辆,可在到期前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并领取环保合格标志后,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熊泸春说。

按照《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在用机动车不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划定区域

黄标车辆将被限行

目前,全市发放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为两种,分别为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合格标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排气检测合格的达到国I级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到国III以上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经排气检测合格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目前泸州‘黄标\’和‘绿标\’都是合格标志,由于黄标车属于高排放车辆,其污染物排放是绿标车的10多倍,所以国家鼓励车主提前淘汰黄标车。”熊泸春说,泸州正加快淘汰黄标车,“十二五”期间已淘汰2.1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

此外,按照计划,“十三五”期间泸州还将确定城区黄标车限行区域。一旦划定,将对黄标车实施限行。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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