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之名向家暴说“ 不 ”
■ 据统计,近3年来,泸州市家暴信访数据呈上升趋势
■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6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泸州市关于家暴的情况又如何呢?当你或你的亲人不幸遭遇了家暴,你应该做些什么呢?
市妇联:家暴信访比重在上升
昨日,记者从泸州市妇联权益部了解到,近3年来,泸州市家暴信访数据呈上升趋势,而其中因配偶有外遇而导致的家暴尤为突出。该部门给出的一组数据显示:2013年,接待家庭暴力来访147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22.2%;2014年,接待家庭暴力来访157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37%;2015年,接待家庭暴力来访138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40.6%。
从这些接访来看,家庭暴力主要类型有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冷暴力等,女性仍然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从年龄看,家暴的施暴者的年龄在30-40岁的占到54.9%,41-50岁的占18.9%。从职业看,工人、农民占到55.7%,公职人员占到22%。其中,有着较高文化的人群中以冷暴力和精神暴力为主。
其中出现夫妻之间家暴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一是男方有外遇。男方对家庭无责任感,缺乏对婚姻的忠诚,出现外遇等情况,在女方反应强烈甚至不愿离婚时,用家暴来解决;二是男方文化程度不高,性格有缺陷,不少施暴者都不同程度存在大男子主义思想、自卑心理、多疑心理,做事不理智;有些男人有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当他们遭遇到工作压力、生活不顺心、挫折打击等问题时,往往容易引发夫妻争吵,对女方施以家庭暴力;三是女方选择忍让。受传统思想影响,女方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或者顾及孩子,对家庭暴力一再忍让,导致家庭暴力多次发生;四是女方经济不独立,对男方有依赖思想,遭遇家暴时往往维系家庭等心理,让家暴行为愈演愈烈;五是家庭暴力处理困难。由于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和制裁,缺乏可操作性和具体法规,哪怕女方在家暴后选择报警,警方对反复施暴,又构不成犯罪的家庭施暴者不完全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惩治。
法官:家暴认定举证难是共性
昨日,记者从江阳区法院了解到,近3年来,江阳区法院共受理并认定的家暴类案件有40余件,案件数总体来说呈上升趋势,2013年10件,2014年和2015年分别都是10多件。
从案件受理情况来看,受害者多以女性为主,由于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因素,绝大部分受害者选择了民事途径,如离婚、申请经济补偿等来解决,少有提起刑事诉讼的。而在判决上,只要能够确定是家暴行为,法院将依法支持受害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还是比较多,但被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却极少。”接受记者采访时,江阳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莉表示,遭受家庭暴力维权时,举证难是共性问题,特别是农村妇女。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前,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零散、不系统,立法上对家庭暴力并无统一的界定,加之现有证据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实践普遍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导致类似案件的性质难以认定。
当下,法院一般认定家暴行为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二是受害者自拍受伤的伤情照片;三是医院的伤情报告;四是证人、证言。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也可作为证据。但就是这些重要依据,受害方却往往提供不了。
杨莉提醒市民,即将实施的反家暴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所以,如果遇到家暴,受害者不要忍让和纵容,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求助。
如何维权?
遭遇家暴你应该这样做
一些妇女长期遭遇家庭暴力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以暴制暴,走上被迫犯罪的道路,很多家庭也因此支离破碎。由此可以看出,反家庭暴力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除了立法层面,还涉及操作层面。
记者从泸州市妇联了解到,反家暴,泸州市其实在很多年前就在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此,泸州市妇联权益部有关人员呼吁每一个人对家庭暴力说“不”,因为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希望每一个公民或组织发现他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都应通过报警等方式积极伸出援手;同时提醒每一个遭到家庭暴力的人,当你遭遇到家暴时,应注意这些事项,最大程度减少伤害:
一、远离厨房,以免施暴者用锐器伤你;靠近门窗向邻居及路人求助;注意保护头、脸、胸、腹等身体重要部位;躲进有电话可求助的房间,如有可能,将施暴者反锁在门外;同时第一时间拨打110,并保存出警记录;
二、首先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反家暴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反家暴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三、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是举报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途径。反家暴法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典型案例
许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类型:家庭暴力类案件
案发时间:2014年12月25日
办案单位:合江县人民法院
案例基本情况:
许某(女)与周某(男)系夫妻关系。周某喜酗酒,酒后性格暴烈,经常醉酒闹事,与许某结婚十余年间,经常无故打骂、虐待许某及其子女。2014年12月25日晚,周某酒后在家中对许某及子女进行辱骂,许某忙于家务未予理踩。后周某提出让许某无法接受的性要求,并用言语逼迫许某就范,遭到许某明确拒绝,周某以此为由欲再次殴打许某。许某愤怒下持木棒反抗,并用木棒击中周某的头部,两人继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许某扼住周某的颈部,致使周某死亡。
案发后,许某及时打电话将其打死周某的情况告知周某的哥哥和弟弟,并主动让其儿子打电话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办理过程及结果:
县妇联知晓后,及时与公、检、法、司联系,提供法律援助,并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邻近村民知道此事后,联名写信,请求法院对许某从轻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许某长期遭受周某实施的家庭暴力,案发时,亦因周某的持续虐待、侮辱,许某不堪忍受,在反抗过程中激愤杀人,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犯罪,情节较轻,加之许某家中尚有3个未成年子女需抚养,为了关爱儿童的健康成长,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记者手记
家暴不再是“家务事”
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今,这一观念将彻底改变,因为即将实施的反家暴法明确以法律条文形式指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今年7月在全国反家暴联动机制南宁试点启动仪式上透露,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遭遇了家庭暴力极力忍着,看到了家庭暴力也快速抽身走开。现在,这样的想法和做法都不行了。因为,法律上就不允许。
“家事”立“国法”,家暴已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所以,从此刻起,从我做起,全社会行动起来,向家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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