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执行公务 依法受到惩处

泸州日报 2019-10-29 09:24 大字

本报讯(诸琳) “由于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一时冲动阻拦法院车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本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从今以后吸取教训、不能再犯。”日前,被处罚人胡某乙、冯某某在其住所及古蔺县太平镇岔角村村委会的宣传栏上张贴了检讨书。

据了解,在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古蔺县法院依法向被告胡某乙送达开庭文书,胡某乙接收文书后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与其妻冯某某情绪激动地阻拦执行公务车辆、围困执行公务人员,经工作人员再三释明其诉讼权利义务、警告其行为的违法性后仍拒不悔改,持续时间长达近30分钟。

胡某乙和冯某某二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古蔺县法院依法决定对胡某乙和冯某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并责令其在住所、太平镇岔角村村委会的宣传栏上张贴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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