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辖权异议 古蔺县法院不予审查

泸州日报 2019-07-23 09:28 大字

本报讯(张利娜 记者 曾臻)日前,古蔺县法院对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不予审查的决定。这是该法院制定的《古蔺县人民法院关于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意见(试行)》和《管辖权异议听证制度(试行)》出台后涉及相关内容的首例案件。

据了解,在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三建司)、四川金和润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中建六局三建司于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系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中建六局三建司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均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故本案应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古蔺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侵权行为地在古蔺县,古蔺县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中建六局三建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系拖延诉讼行为,遂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及古蔺县法院下发的《古蔺县人民法院关于规制滥用管辖异议的意见(试行)》做出了对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的决定。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滥用管辖权异议指违反诚信诉讼原则,没有法定理由和证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不当行使诉权行为。若不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止,将造成当事人随意行使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局面。古蔺县法院制定《古蔺县人民法院关于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意见(试行)》和《管辖权异议听证制度(试行)》,旨在积极推广“管辖权异议诚信诉讼机制”,引导诚信诉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营造诚实信用、便捷高效的诉讼环境。同时,根据《意见》规定,经法院审查认定,当事人确系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还可依职权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人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违反诚信原则、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训戒,责令具结悔过,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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