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首例:滥用管辖权 法院不予审查
为引导诚信诉讼,古蔺县法院积极推广“管辖权异议诚信诉讼机制”,制定《关于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后,古蔺县法院首例不予审查当事人管辖异议案,于近日诞生。
原告孔某与被告罗某、中建六局三建司、四川金和润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中建六局三建司于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系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中建六局三建司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均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故本案应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该案侵权行为地在古蔺,古蔺县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中建六局三建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系拖延诉讼行为,决定对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张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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