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卖猪肉 消委出面成功维权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李倩
【案例简介】
2016年1月11日,泸州市古蔺县消委会城区分会接到消费者穆先生投诉,称古蔺县古蔺镇某农贸市场某摊位王某销售的猪肉是以次充好的母猪肉,穆先生找王某协商退还购母猪肉(骨)款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遂向古蔺县消委会城区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古蔺县消委会城区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迅速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了解情况。经调查,王某于2016年1月7日自行联系古蔺县古蔺镇某村一饲养户,在其家中以每斤7元的价格购进重量为160斤的母猪一头(共计付款1120元)。2016年1月8日,王某为获得更多利润,将屠宰后的母猪肉运到古蔺县古蔺镇某农贸市场某号鲜肉摊位,以每斤12-13元的价格销售。穆先生到王某摊位购肉时,在王某告知穆先生卖的猪肉不是母猪肉的情况下,王某以每斤13元的价格销售给穆先生母猪肉58.5斤,付款760.5元;以12元每斤的价格销售母猪排骨给穆先生12斤,付款144元(共计付款904.5元)。经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向王某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后,王某承认其确实销售过母猪肉给穆先生,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愿意退还穆先生购母猪肉(骨)款904.5元。调解完成后,城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向古蔺县城区工商所移交了案件线索,由古蔺县城区工商所启动了“诉转案”机制进行立案调查,责令王某立即停止其销售母猪肉(骨)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对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本案中,消费者因“误导”而购买了母猪肉(骨),商家存在侵权行为。因此,消费者的诉求是合理的,消费纠纷调解是公正的,处罚也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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