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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两起假酒案宣判 6 人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17-04-18 06:10 大字
本报讯(于波尔 记者 杨元禄)昨(17)日,泸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对两起涉及知识产权的假酒案作出终审裁定,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王某春、赵某辉等6人3年10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5万元至14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5年10月,赵某辉、李某先等人发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泸州老窖蓝花瓷头曲”白酒,在河南、山东等地销量好,即共谋生产假冒的该款白酒牟利。随后,赵某辉与李某先商量,由李具体组织某企业蒋某学、陈某平分别进行酒瓶生产、酒水灌装。蒋、陈两人在明知李某先生产假冒“泸州老窖蓝花瓷头曲”白酒的情况下,仍为其生产、灌装假酒2000件。随后,赵某辉等人将该款假冒白酒2000件,以每件195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南的经销商苏某鹏。苏某鹏在支付了货款35.5万元后,在销售过程中发现该白酒存在问题后向公安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辉、李某先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共同故意生产假冒“泸州老窖蓝花瓷头曲”白酒2000件,非法经营数额达3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同时,法院根据赵某辉、李某先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作出判决。

另据悉,泸州商人王某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小贵宾郎酒”(销售金额达49万余元)案,被泸州中院知识产权庭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集中宣判两起生产、销售假冒泸州老窖、古蔺郎酒两大名酒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强化了司法对假冒泸州名优品牌白酒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表明法律始终保持对侵害酒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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