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子彪金甲因哥哥金乙均化名修房屋而心怀不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金甲因哥哥金乙(均化名)修房屋而心怀不满,遂放火烧哥哥的家以恐吓对方。但在庭审中,哥哥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轻判。7月30日,陇南中院终审以金甲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文县法院一审查明,因对哥哥金乙所修房屋不满,2014年7月25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金甲用打火机点燃了哥哥家房屋北面物品,导致其房屋着火,后被邻居扑灭。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为3200元。其间,哥哥金乙出具谅解书,谅解弟弟的犯罪行为,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作出最轻微的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金甲为泄私愤,故意点燃他人房屋,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判后,金甲不服,以其“点火后就及时告知家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提出上诉。陇南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金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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